索 引 号:000562601/2023-00068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信安镇
发文日期:2023-12-0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登记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构

信安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窗口

二、决定机构

信安镇人民政府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登记。

四、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 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执行时限:设立登记0.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五、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信安镇新开路9号

办公时间:夏季 8:30-12:00,14:30-17:30

冬季 8:3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0316—7459369

监督投诉电话:0316—7453305

六、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 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七、所需材料

(一)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者住所,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台湾农民身份证件文件:

    ①审查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其复印件;

    ②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收取其复 印件;

    ③审查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件的原件,收取其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件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件或台湾农民 老年津贴证件等。

    2)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文件:

    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取其复印件

    3)香港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

    4)澳门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件局出具的身份证件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4、房产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件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件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件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 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 道的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 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 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4、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书复印件。

    7、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件。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 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 以签字确认。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http://s.hebamr.cn/bsdt/)

线下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向信安镇政府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场准入窗口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场准入窗口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二步:市场准入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并印发《营业执照》;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材料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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